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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点击量:
核心提示: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地黄等4种物质新增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等。……(世界食品网-)
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八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相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8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4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动议提出增补修订食药物质目录的申请,同时应按相关要求组织安全性资料,与申请一并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纳入目录。
本次公布的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4种新增食药物质,主要采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综合考虑其在我国传统作为食品食用的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等,经综合论证确定。
据了解,对地黄等4种新增食药物质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相关报道: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2024年 第4号)
解读《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2024年 第4号)
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二批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连同2024年5月首批印发的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标志着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科学识别风险、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有利于全面提升食品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市监食协发〔2024〕47号)
8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阿拉伯木聚糖等3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羟基酪醇等4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2,2-二甲基-1,3-丙二醇与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间苯二甲酸、1,2-丙二醇、氢化二聚(C18)不饱和脂肪酸、1,6-己二醇和三羟甲基丙烷的聚合物”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3种新食品原料,分别为阿拉伯木聚糖、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M-63、N-乙酰氨基葡萄糖;
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分别为羟基酪醇、二氯甲烷、2-岩藻糖基乳糖、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
1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为2,2-二甲基-1,3-丙二醇与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间苯二甲酸、1,2-丙二醇、氢化二聚(C18)不饱和脂肪酸、1,6-己二醇和三羟甲基丙烷的聚合物。
相关报道: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 第3号)
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发布关于征求《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据悉,现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对运输作业作出规范,对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要抓紧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专用车辆、罐车清洗等卫生要求作出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对运输容器专用性的要求。运输食用油脂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油脂罐车和容器运输食用油脂。2、对运输容器材料的要求。运输容器和材料应符合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3、对运输罐车检查的要求。对运输罐车装油运输记录进行检查,经核实符合要求方可装油运输。4、对油罐进行定期清洗的要求。对油罐进行清洁,并对清洁所用的洗涤剂和清洗水提出要求。5、对食用植物油承运方和接收方的管理要求。
相关报道:关于征求《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
《通知》要求,要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通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承包经营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等确定许可和审查权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管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质量,科学制定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20日17:0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建议的公告
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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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总局设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集拟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开征集拟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建议公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开设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及产品注册申请咨询和材料提交渠道,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人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服务,支持保健食品新功能研究,培育保健食品领域新质生产力。公开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10、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8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丁基羟基甲苯(BHT)、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2-岩藻糖基乳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可得然胶和甜菊糖苷(酶转化法)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14日。
8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柠檬香桃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柠檬香桃叶、马基莓花色苷、小麦极性脂质3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27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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