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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8 点击量:
各县(市)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莲都区商务局,丽水经开发区经济促进部: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规范促进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用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1.支持对象: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2.市场主体须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1)支持通过市场化办会、市场化办展、提升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等培育丽水市会展经济;
(2)支持上限纳统、培育重点零售主体、开展连锁经营等推动商贸流通业主体做优做强。
(1)支持上限纳统、培育重点餐饮主体、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等推动市场主体做优做强;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1)事前备案:在我市举办的市场化会议,主(承)办单位在会议举办之日的15个自然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1)。
(1)事前备案:在我市举办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主(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之日的15个自然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2)。
④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展位数、场地出租方确认的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1)申报“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2)申报“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②企业基本信息等分公司证明材料、分店收银系统数据和相关纳统材料(含上年及当年)。
1.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市级市场主体,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丽即兑-政策找企业”平台(网址:),提交申报材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材料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包括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就申报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根据信用征询情况,形成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及相关内容在“丽即兑-政策找企业”平台及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根据相关要求,单个项目补助金额超50万元的提交市财政局复核。
(1)符合申报条件的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市场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级流程办理。
(2)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属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申报,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参照市级资金办理。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QY球友会官网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九)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19〕1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5号)文件一致。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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