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8-08663552
NEWS
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10-03 点击量:
QY球友会网站(记者 赵彦阅)4月25日上午,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胶州法院举行首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3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原告河南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连锁、咨询管理等,经营以土豆粉为中心的特色食品,系“姐弟俩”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姐弟俩”创立于2001年4月,是在国内餐饮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连锁品牌,201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姐弟俩”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姐弟俩”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姐弟俩” “姐弟土豆粉”等注册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
被告胶州某土豆粉餐厅作为土豆粉行业经营者,在胶州市经营一家门头招牌名为“姐弟土豆粉”字样的门店,还在电子地图上进行了标识。原告认为因“姐弟俩”系列商标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使用“姐弟土豆粉”作为门店招牌字样的行为和电子地图标识系突出使用近似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商标权侵权行为,更换门头招牌,定期分笔支付侵权赔偿款,及时通知电子地图停用“姐弟土豆粉”。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名称的,具有混淆与误导性质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在餐饮行业,“姐弟俩”系列商标系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土豆粉品牌,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姐弟俩”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可以享有跨类别保护,即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胶州某餐厅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类别使用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经许可在门店招牌、电子地图上突出适用该商标,存在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侵权故意,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警示市场经营者,在开展商业行为时应当审慎把握竞争尺度,采取良性的行业竞争方式,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侵权事件发生。
联系球友会
Contact us
SERVICE TIME:08:3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