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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违法案件曝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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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点击量:

  今年以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诸城市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某某)涉嫌销售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木工板案

  2022年9月15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对诸城市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某某)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被投诉人涉嫌销售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木工板,涉案货值金额339000元,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给诸城市公安局。

  案例2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崔某某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多乐士”涂料案

  2022年3月22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崔某某的涂料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包装袋、原材料、生产工具和加工制成的“多乐士”涂料。经查,崔某某自2021年4月开始购买原材料、包装袋等,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粉、腻子粉,生产成品货值金额4864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多乐士”涂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包装袋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某某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多乐士”涂料案

  2022年3月30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田某某的涂料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包装袋、原材料、生产工具和加工制成的“多乐士”涂料。经查,田某某自2020年3月份开始购买“多乐士”包装袋和原材料,生产销售“多乐士”涂料货值金额10513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给诸城市公安局。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诸城市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超市购进的生花生米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不符合GB2761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诸城市某料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料理店存在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注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8日,我局在对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有“川香鸡柳”(速冻生制、非即食),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按要求标注产品净含量。该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我局对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鱿鱼串包装标签未标注生制或熟制,未按QY球友会网站要求标注净含量。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诸城市某百货超市购进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豇豆”、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鸡蛋”案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诸城市某百货超市销售的“豇豆”、“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豇豆”的磷、倍硫磷、克百威、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鸡蛋”的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9日对诸城市某牛肉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在该单位现场发现了6斤待销售的驴肉,举报人购买了2斤,剩余4斤我局执法人员委托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抽样,并送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驴肉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该“驴肉”未检出驴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冒充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嘎嘎脆鸡排”案

  2022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对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生产销售一批“嘎嘎脆鸡排”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按要求标注产品净含量。该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1潍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擅自销售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相异步电动机案

  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4台YS7144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经查,上述三相异步电动机是从潍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擅自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2诸城市某电缆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缆案

  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当事人销售的挤包绝缘电力电缆(规格型号:VLV-0.6/1 3×35+1×16)经检验导体电阻、绝缘厚度平均值、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3项指标不符合GB/T 12706.1-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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