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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公布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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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点击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广告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及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投资理财、美容、化妆品等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以下14件典型案件予以公布。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含有“有着最高的性价比”内容的老花镜广告,属于最高级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含有“有着最高的性价比”内容的老花镜广告,属于最高级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向前来就诊人员及过往行人发放一次性口罩,口罩外包装上印有“无痛人流宫颈疾病妇科炎症月经不调女性不孕私密整形”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向他人的车辆散发含有“专注男性健康助力男性健康”等内容的卡片式广告。经调查,上述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500元。

  当事人通过美团对外发布了其诊所的基本信息、诊疗方案信息等广告内容,在诊疗方案中对外宣传了其诊所的三则官方案例,案例介绍了患者情况症状、诊疗方案、优势点等内容,同时展示了顾客治疗前后的牙齿照片对比效果,并宣传有“经过半年的治疗,恢复正常咀嚼功能...”等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定制发放含有“麦尔口腔 当天种当天用”、“爱牙热线号”、“牙齿矫正 缺牙种牙 到麦尔”等宣传语的纸扇、纸筒和无纺布袋,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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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淘宝店铺发现一款名为“杨工坊七毒追风贴”的商品,其销售页面存在虚假内容。经查明,上述“七毒追风贴”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发布的广告语没有使用依据,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为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200元。

  当事人为提高鲜牛奶的销售量,通过宣传单和易拉宝广告宣传“乳清蛋白 鲜奶是常温奶的1800倍天然活性物质 鲜奶比常温奶多98% 维生素 鲜奶是常温奶的58% 氨基酸鲜奶是常温奶的47%”、“牛奶能治疗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疾病的痊愈,牛奶还有抗胃癌功能”。上述广告内容使用的数据等引证内容,均未标明出处,且普通食品广告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能量大脑”产品“吃出最强大脑,提升宝宝视力”,“宝贝能量接骨木梅”“预防呼吸道感染、提高免疫力、对抗病毒细菌感染”。经调查,上述两款产品的宣传用语均没有依据,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800元。

  当事人在其企业网站上发布了“藻蓝蛋白还有抗氧化、促进血细胞再生、养护卵巢、促使人体内合成弹力蛋白等功效”、“具有一定的抗氧化,保湿抗过敏、消炎祛斑”等内容。上述广告内容属于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及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通过打印发放宣传纸,发布微信朋友圈的形式,发布含有“第一批卫生部颁发的蓝帽子!进入了200多家三甲医院处方系统!合作了10万家药店、5万家诊所!是武汉雷神山前线医生日常必备。”等内容的广告。经调查,上述广告语是当事人编写杜撰的,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元。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三种产品一起使用,每次减脂1-7斤,疗程保底10-40斤,已经有最高记录一套减重72.4斤!”表示减肥功效的保证性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300元。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了“防近视 ”“矫正保护视力”“防散光”“防白内障、眼疲劳”“佩戴3天大于做100次眼保健操”“重量比普通树脂片轻37%,抗冲击力更是高达普通树脂的12倍”广告语,当事人使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6000元,并处罚款5800元。

  当事人受临海邦迪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制作户外医疗广告,广告以广告牌的形式发布,广告牌的主要内容为“看妇科做人流 到邦迪”、“看男科 治不育 到邦迪”。当事人制作的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了一则“头疗”的团购广告,宣传含有“产品介绍:养生头疗就是用秘方产品+手法经络+经络按摩+肩颈疏通,整个操作过程太舒服,适用人群:头痛、偏头痛、头晕、失眠多梦、掉发、脱发、斑秃、毛囊炎、头部健康问题;预防心脑血管,脑梗……”的广告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0元。(来源:临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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