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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餐馆被警告!
江苏徐州消防通报“一餐饮店发生火灾”:7名被困人员获救 5亿元!上海发放消费“红包” 涵盖餐饮、电影等领域

发布时间:2024-10-05    点击量:

  2024年7月11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辽中区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6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分局执法人员对庄河市新华街道某拉面馆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6月27日,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桓仁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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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13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塔区某酒馆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塔区某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北票市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北票市某铁锅炖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盘锦市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山县胡家镇某快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24日,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盘山县胡家镇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九、葫芦岛市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绥中县万家镇某海鲜烤肉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5月14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绥中县万家镇某海鲜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享受美食的同时,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理性消费、按需点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要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坚决制止“餐桌上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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