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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米粉店用罂粟壳熬汤下粉 开店夫妻双双获刑
“鲜以汤”:引领粉面调汤新纪元鲜味无限未来可期 千年古刹旁地道广州味

发布时间:2024-10-15    点击量:

  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8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胡林伟 常研)长沙人的早晨是从一碗热气腾腾的米粉开始的。在长沙市高新区经营粉店的一对夫妻却用罂粟壳熬制高汤,下米粉、碱面、馄饨。今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夫妻)在长沙市高新区某小区经营粉店。因生意不景气,为改善生意,被告人王某提议往高汤中添加“罂粟壳”,被告人彭某某予以同意。

  2017年1月、10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购得合计约人民币250元的“罂粟壳”。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多次将所购“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2018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三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后在该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随后,其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证的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未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

  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两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谭卫红说,长期食用罂粟壳熬汤的粉面,会让人上瘾,对胃、肝脏等器官产生损伤。法律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这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净的水,“舌尖上的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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